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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发布:2017-11-28 15:08 浏览:358 人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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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
‚2、保险责任:详见条款约定。
ƒ3、保险费率:根据客户保障需求,例如购买30万元(伤亡或伤残)+3万元(医疗)、50+5万元等,可以按工程造价或者面积(平方米)确定费率价格。
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是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5、免赔额或免赔率:针对医疗方面:100免赔后80-100%赔付,意外住院津贴100-200元/天,不超过180天(一般财产险公司可以增加住院津贴,寿险公司一般没有这项。
6、适应条款:例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0版)。
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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